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俊豪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條例聲請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