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如娟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74,6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
納1,000元,尚欠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