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97年度繼字第1024號限定繼承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 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鉛洽之債權人,於本案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此有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7950號債 權憑證可稽。又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鉛洽死亡,經聲請人向 本院家事庭查詢得知被繼承人林鉛洽之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 之情事。聲請人為明瞭案情及確保債權之實現,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規定,請求本院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執字 第17950號債權憑證、戶籍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民 國111年3月2日彰院毓家治97年度繼字第1024號函等件影本 為證,堪認其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首 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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