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10號
CHDV,111,家繼訴,10,20220510,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原 告 黃維源

黃文車


黃春營

黃永成


黃文炳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實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之被告李清專於110年7月13日死亡;被告黃郭
錦秀於110年11月2日死亡;被告黃昭雄於109年12月1日死
亡;均係於本件起訴前死亡,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
內,檢送李清專、黃郭錦秀黃昭雄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追加非本
件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請按本件被告人數〈含承受訴訟人
〉提出繕本)。
三、又查原告起訴之被告黃林阿鶴於111年2月17日死亡,係於本
件起訴後死亡,請檢送被告黃林阿鶴之繼承系統表及各該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175條具狀聲明由該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請按本件被
告人數〈含承受訴訟人〉提出繕本)。
四、再查被告黃戴珠鉛、黃富莉、羅惠玲黃錦棟黃燕雯、黃
正昇、黃莞如黃莞君張鶴松目前均國外,有戶籍資料、
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請補正被告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另被告黃金讚部分無身分證字號及住
所,被告羅明淵之住所為戶政事務所,應補正被告黃金讚
羅明淵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以利本院
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被告黃金讚部分並應補正其戶籍謄本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