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5號
CHDV,111,家繼簡,5,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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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
原 告 鄭培賢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鄭詹文


鄭鴻儒

鄭永輝

鄭耀碧


鄭淑銘

鄭秋容


陳律綸

陳瑞棋

陳威呈

陳富美

鄭鴻基

鄭培欽

陳鄭秀

鄭秀

上四人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鄭深池、鄭劉血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除被告鄭永輝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鄭深池於民國90年8月2日死亡,而 被繼承人鄭劉血則於91年7月1日死亡,兩造均為鄭深池、鄭 劉血之繼承人,被繼承人二人所遺留之附表所示遺產,已依 法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經登記為公同共有,今因無法協議 ,且無不能分割之原因,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83 0條及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按附表中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 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答辯意旨則以:
  1.被告鄭鴻基鄭培欽陳鄭秀華、鄭秀娟以書狀陳述:① 同意依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遺產分割方法辦理分割遺產。 ②同意訴訟費用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2.被告鄭永輝到庭陳述:同意依應繼分比例。  3.其餘被告經通知均未到庭,亦未以書狀陳述意見。 四、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暨現戶戶 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影本2 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 三類謄本等件為證。被告鄭鴻基鄭培欽陳鄭秀華、鄭秀 娟、鄭永輝均同意裁判分割,而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 64條所明定。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 文。另按繼承人將公同共有之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係使 原公同關係消滅,另創設繼承人各按應有部分對遺產有所有 權之新共有關係。其性質應仍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本件除 被告鄭永輝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是本件應有 不能協議分割之情形。又本件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從 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應准許。本院審酌原 告所提之分割方案,符合兩造應繼分比例,且未影響被告權 利,被告亦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從而原告訴請



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按每人應繼分比例分割 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六、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 ,並均蒙其利,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 應訴實因必要共同訴訟之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倘訴訟費用 全由被告負擔全部,將顯失公平,是本院認應由兩造按附表 一應繼分比例分擔,始屬衡平,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一: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01 鄭培賢 1/8 02 鄭鴻基 1/8 03 鄭培欽 1/8 04 鄭鴻儒 1/8 05 鄭秀娟 1/8 06 陳鄭秀華 1/8 07 鄭詹文 鄭永輝 鄭耀碧 鄭淑銘 鄭秋容 1/8 (公同共有)   08 陳律綸 陳瑞棋 陳威呈 陳富美 1/8 (公同共有)  
附表二:                        編號 被繼承人鄭深池、鄭劉血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原鄭深池所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2 ①鄭培賢鄭鴻基鄭培欽鄭鴻儒陳鄭秀華、鄭秀娟各取得應有部分1/96②鄭詹文鄭永輝鄭耀碧鄭淑銘鄭秋容等五人公同共有取得應有部分1/96③陳律綸陳瑞棋陳威呈陳富美等四人公同共有取得應有部分1/96 2. 原鄭劉血所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3 ①鄭培賢鄭鴻基鄭培欽鄭鴻儒陳鄭秀華、鄭秀娟各取得應有部分1/24②鄭詹文鄭永輝鄭耀碧鄭淑銘鄭秋容等五人公同共有取得應有部分1/24 ③陳律綸陳瑞棋陳威呈陳富美等四人公同共有取得應有部分1/24 3. 原鄭深池所遺彰化縣○○鄉○○村○○巷000號房屋 全部 ①鄭培賢鄭鴻基鄭培欽鄭鴻儒陳鄭秀華、鄭秀娟各取得應有部分1/8 ②鄭詹文鄭永輝鄭耀碧鄭淑銘鄭秋容等五人公同共有取得應有部分1/8 ③陳律綸陳瑞棋陳威呈陳富美等四人公同共有取得應有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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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