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賴偉軒
法定代理人 賴佳貽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 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 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 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安勤富於民國111年5月2日死亡,其生 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嘉義縣○○○鄉○○村○○0號」,有被繼承人 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