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556號
CHDV,111,司票,556,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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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黃建文
上列聲請人黃建文因與相對人胡清詩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建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於請求事項載明,利息自附表之利息起算日起
算,然其附表欄之利息起算日卻空白,本院無從得知聲請人
之真意,故請具狀釋明本票(票號:CH757853)是否有要請
求利息?若有,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利息起算日應
自到期日後方可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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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