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張秀蘅
上列聲請人張秀蘅因與相對人張進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秀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
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經查聲請人所
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號)所載到期日分別
為109年4月28日及109年5月28日,惟聲請人於108年4月29日
及108年5月29日為付款之提示,其提示日早於到期日,顯為
無效之提示,是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分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