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王素真
上列聲請人王素真因與相對人陳深松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素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深松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乙份。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年月日」?(系爭本票到
期日為109年9月10日,早於發票日110年9月10日,視為未載
到期日之見票即付本票,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