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99號聲 請 人 陳建合 上列聲請人陳建合因與相對人邱炳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建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聲請狀附表(本票號碼:CH338932、CH478649)之發票日 與本票原本不符,是請具狀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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