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廖能顯
上列聲請人廖能顯因與相對人陳明孝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廖能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債務人為
「陳明孝」,提出「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證明文
件。
二、承上,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452地號、453地號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四、提出正確之聲請狀附表(452地號似重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