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33號
CHDV,111,司拍,33,2022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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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黃巧鈴


相 對 人 張林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並向聲請 人借貸200萬元,詎相對人已無能力清償債務,經催討無效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債務確認書、本票、土 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 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 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1年4月19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 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 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 和美 和北 0000-0000 69.00 全部 重測前:和美段964-10地號;張林縀持分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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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