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447號
CHDV,111,司促,5447,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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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誌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誌偉於民國92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49,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2月21日起至民國98年0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502,803元正未給付,其中
149,467元為本金;353,25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誌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196,4
09元正未給付,其中56,335元為消費款;137,074元為
循環利息;3,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4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467元 劉誌偉 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6335元 劉誌偉 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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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