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418號
CHDV,111,司促,5418,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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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徐美惠


債 務 人 楊晸唐即楊凱迪



楊文煥


莊艾倰即莊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晸唐於民國(下同)100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楊文煥莊玉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
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89,682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8
年06月28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
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1年2月28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147,81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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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