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92號
CHDV,111,司促,5392,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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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傅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傅金蓮於93年07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10,667元整,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3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1710元 傅金蓮 96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2086元 傅金蓮 自民國111年0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 003 新臺幣76360元 傅金蓮 自民國96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 003 新臺幣76360元 傅金蓮 及自96年12月12日起至97年06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一成計算;及97年6月12日起至110年07月19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二成計算,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6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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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