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285號
CHDV,111,司促,5285,2022052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鈺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鈺玲於民國(以下同)109年5月26日向債權人
訂借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
整,借用期限為3年,自109年5月26日起至112年5月26
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
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
(二)借款之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
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
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
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無須
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
(四)詎債務人僅攤還本息至110年10月25日止,其後即未依
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63
,57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未果
,有放款借據及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單為證。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