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9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柯中偉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定杰即楊金水兼
楊森全之繼承人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附表編號2、3之債權是否對楊森全之繼承人請求,倘
是,請敘明其依據。(蓋楊森全係於96年9月2日死亡,在上
開債權成立之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