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9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歐茂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壹拾玖元、㈡
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
元,約定於民國98年10月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證。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
元,約定於民國98年10月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7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
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8月起,分1
20期,利率2%,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
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金額14
6,505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7年1月11日
,餘欠信用貸款本金22,219元、信用貸款本金27,932元
,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
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
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及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二份、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8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219元 歐茂昌 自民國107年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002 新臺幣27932元 歐茂昌 自民國107年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219元 歐茂昌 自民國107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7932元 歐茂昌 自民國107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