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債 務 人 葉國強
楊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49,177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615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新臺幣) (%) 001 712,505元 111年3月11日起至111年9月11日止 2.670 111年3月11日起至111年9月11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2.670%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912 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2.912%計算之違約金 002 36,672元 111年4月11日起至111年10月11日止 2.670 111年4月11日起至111年10月11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2.670%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912 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2.912%計算之違約金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