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15號
CHDV,111,司促,4615,2022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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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因與債務人葉國強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是否請求「連帶」及其請求之依據。
二、請確認附表違約金記載計算方式是否有誤,倘有錯誤,請一
併聲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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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