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債 權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因與債務人葉國強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是否請求「連帶」及其請求之依據。二、請確認附表違約金記載計算方式是否有誤,倘有錯誤,請一 併聲請更正。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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