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539號
債 權 人 隥進義
上列債權人隥進義因與債務人王振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隥
進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於聲請狀簽章之姓氏與借據所載之姓氏不同,
故請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隥進義」抑或為「鄧進義」?併
請補正正確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振福(住彰化縣○○鄉○○路00號)其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
登記事項,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