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493號
CHDV,111,司促,4493,2022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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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493號
債 權 人 柯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明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雖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楊明「住彰 化縣○○市○○路0號之39」,惟並無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亦未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且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系 統資料結果,並無名為「楊明」之人設籍於該址。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5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本件債權存在 之相關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楊明之戶籍謄本,惟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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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