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405號
CHDV,111,司促,4405,2022051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405號
債 權 人 葉英杰

上列債權人葉英杰因與債務人林靖珣杉德茶行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葉英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杉德茶行林靖珣之獨資商行,故請確認杉德茶行
靖珣」是否有誤,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之。
二、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