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405號債 權 人 葉英杰 上列債權人葉英杰因與債務人林靖珣即杉德茶行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葉英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杉德茶行非林靖珣之獨資商行,故請確認「杉德茶行林 靖珣」是否有誤,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之。二、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一併具狀更正。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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