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81號
CHDV,111,司促,3481,2022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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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
債 權 人 張凱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余雪許陸藝許明發核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同法 第400條第1項亦明。故債權人若就該同一法律關係之債權重 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許余雪許陸藝許明發之請求 ,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8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 年度上字第421號民事案件相同,業經判決駁回確定債權人 之請求無理由。從而,本件債權人就同一債權重複聲請法院 核發支付命令,顯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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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