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16號
CHDV,111,司促,3216,2022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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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16號
債 權 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進旺等14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 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 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參其立法理由,即為 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 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梁進旺等14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10 ,139元,主張依據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號分割共有物確定 判決辦理土地分割登記,為其代墊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等, 債務人等為土地共有人之繼承人應負連帶給付之責等語。惟 查債權人前開主張,係提出上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彰化 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繳款書2份為證,然依前開繳款書所 載,代繳人為「梁世昌」,納稅義務人為「梁淼錫等8人公 同共有」,與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均不相符,且無從認定債 務人等14人為土地共有人之繼承人之情事,則債權人無從使 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即未合法,且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一、請補正土地已登記為債務 人共計14人名下之釋明文件(例如:土地登記謄本),二、請 提出被繼承人梁却梁易謙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有無拋棄繼承資料等相關釋明文件,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是債權人就該等款項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 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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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