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4號
CHDV,111,勞補,14,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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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羅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工祿吉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為五年,每月薪資4萬元
,共計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53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免徵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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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祿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