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葉南陽堂
法定代理人 葉永祥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葉銘山(葉坤金之承受訴訟人)
葉銘章(葉坤金之承受訴訟人)
葉麗秋(葉坤金之承受訴訟人)
葉榮文
葉峻瑋
葉慶文
葉金樹
黃榮貴
葉武雄
葉游玉鳳
葉更立
葉白瓊珠
葉宗禮
葉春何
葉春田
葉秀玲
高世村
高世維
蔡葉美英
姜惠美
葉嘉烈
柯素英
葉偉志
陳欣蓉
葉恩宇
葉彥呈
林文雄
林春美
林美津
林淑梅
楊月理
葉讚發
葉阿雀
葉萬億
葉秉森
葉建材
葉妃娥
葉如玲
葉土生
周葉玉英
葉秀菊
葉水錦
葉依璁
葉宗憲
葉庭甄
葉垸伶
葉清雄
葉明珠
蔡清泉
林順豐
林子翔
林順平
林芸安
賴蔡阿梅
吳蔡瑞娟
蔡阿凉
蔡玉枝
葉林玉
盧榮琳
盧奕丞
盧玉齡
盧利萍
盧世敏
黄清霖
黄仁傑
黄燈城
黃景淯
黃琮翊
黃麗華
黄麗卿
林瓊瑤
葉恩廷
葉玫君
葉玉粢
葉秀滿
葉翠琴
楊敏莖
杜冠賢
杜元棋
杜益昇
杜佩芳
杜佩蓉
詹孟儒
詹孟勳
詹佳蕙
方杜麗玉
杜麗美
林景森
林景川
林寶珠
柯葉素鑾
黄葉素櫻
李海波(葉鑾之承受訴訟人)
李榮森(葉鑾之承受訴訟人)
李佩芬(葉鑾之承受訴訟人)
李貞慧(葉鑾之承受訴訟人)
李榮城(葉鑾之承受訴訟人)
葉林阿顏
葉呈宗
葉春成
葉長昇
葉志國
葉錫堂
葉宗霖
葉元凱
葉讚成
葉吳小提
葉炳榮
葉木枝
葉家平
葉憲宗
葉畯凱
葉粘金微
葉金芳
葉鴻志
葉淑美
葉柯秀玉
葉淑霞
葉淑芬
葉淑暖
葉淑貞
葉清籃
葉福建
陳葉阿菊
廖葉秀卿
葉桂州
葉士嘉
葉上菁
葉家郡
葉長翰
葉麗貞
葉麗華
葉澤源
葉宗如
葉桂森
葉川政
附表一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
蕭志英律師
被 告 李澄鋒
陳李麗娜
李素娥
林輝煌
林淑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煌
被 告 葉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①被告葉呈宗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1部分面積108.8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鐵棚、編號2部分面 積90.91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四層混凝土房屋,及編號2-1部分面 積2.14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鐵棚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②被告葉銘山、葉銘章及葉麗秋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部分面積249.93平方公尺土地上之
鐵棚、同段120地號土地上,編號3部分面積0.03平方公尺土地 上之鐵棚,及同段122地號土地上,編號3部分面積0.94平方公 尺土地上之鐵棚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③被告黃榮貴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4部分面積4.79平方公尺、同段121地號土地上,編號4 部分面積0.67平方公尺,及同段122地號土地上,編號4部分面 積0.93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拆除;以及應將同段119地號土 地上,編號5部分面積4.87平方公尺、同段121地號土地上,編 號5部分面積5.36平方公尺,及同段122地號土地上,編號5部 分面積4.59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 告。
④被告葉銘山、葉銘章及葉麗秋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6面積103.08平方公尺,及同段122地 號土地上,編號6部分面積1.55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拆 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⑤被告葉武雄、葉游玉鳳、葉更立、葉春成、葉白瓊珠、葉宗禮 、葉春何、葉春田、葉秀玲、高世村、高世維、蔡葉美英等人 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8部 分面積70.92平方公尺土地上之三層混凝土房屋,以及編號i長 度10.6公尺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⑥被告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 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 、葉秀菊、葉水錦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上,如附圖所示編號10部分面積145.72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 平房、編號11部分面積21.13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編 號12部分面積9.78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及廁所,及編號h長 度29.9公尺及編號h1長度1.8公尺之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 返還原告。
⑦被告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等 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1 3部分面積6.44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廁所,及編號14部分面積35. 58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鐵棚鴿舍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⑧被告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 葉粘金微、葉金芳、葉鴻志、葉淑美、葉柯秀玉、葉志國、葉 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葉清籃、葉福建、陳葉阿菊 、廖葉秀卿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 附圖所示編號15部分面積487.16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拆 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⑨被告葉柯秀玉、葉志國、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等 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1
5-1部分面積20.08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鐵棚拆除,並將上開土地 返還原告。
⑩被告葉清籃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15-2部分面積9.70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廁所拆除,並將上 開土地返還原告。
⑪被告葉錫堂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16部分面積163.05平方公尺土地上之二層混凝土房屋, 編號17部分面積65.12平方公尺土地上之混凝土平房及編號18 部分面積26.59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 還原告。
⑫被告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 葉粘金微、葉金芳、葉鴻志、葉淑美、葉柯秀玉、葉志國、葉 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葉清籃、葉福建、陳葉阿菊 、廖葉秀卿、蔡清泉、林順豐、林子翔、林順平、林芸安、賴 蔡阿梅、吳蔡瑞娟、蔡阿凉、蔡玉枝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 ○○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19部分面積106.74平方 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及圍牆,及編號20部分面積73平方公尺 土地上之磚造平房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⑬被告葉桂州、葉林阿顏、葉士嘉、葉上菁、葉家郡、葉長翰、 葉麗貞、葉麗華、葉林玉、葉澤源、葉宗霖、葉宗如、葉桂森 、葉川政、盧榮琳、盧奕丞、盧玉齡、盧利萍、盧世敏、清 霖、仁傑、燈城、黃景淯、黃琮翊、黃麗華、麗卿等人應 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1部 分面積154.01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拆除,並將上開土地 返還原告。
⑭被告葉林玉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21-1部分面積6.54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拆除,並將上 開土地返還原告。
⑮被告葉林玉、葉澤源、葉宗霖、葉宗如、葉桂森、葉川政應將 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2部分 面積8.59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及廁所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 還原告。
⑯被告葉榮文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23部分面積99.36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編號23- 1部分面積68.22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編號24部分面積 5.70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及編號25部分面積18.96平方公 尺土地上之雨棚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⑰被告葉金樹、葉銘山、葉銘章、葉麗秋、李澄鋒、陳李麗娜、 李素娥、林輝煌、林明煌、林淑華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6-1部分面積117.82平方公尺
土地上之磚造平房、編號a長度3.6公尺及編號c長度6.8公尺之 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⑱被告葉峻偉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26-2部分面積217.62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及編 號b長度3.2公尺之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⑲被告姜惠美、葉嘉烈、柯素英、葉偉志、陳欣蓉、葉恩宇、葉 彥呈、林文雄、林春美、林美津、林淑梅、楊月理、葉讚發、 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長昇、葉建材、葉妃娥 、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葉秀菊、葉水錦、葉 依璁、葉宗憲、葉庭甄、葉垸伶、葉清雄、葉明珠等人應將坐 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7部分面 積65.02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及編號e長度3.7公尺之 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⑳被告林瓊瑤、葉恩廷、葉姿君、葉玫君、葉元凱、葉玉粢、葉 秀滿、葉翠琴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 如附圖所示編號27-1部分面積17.88平方公尺土地上磚造平房 之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㉑被告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 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 、葉秀菊、葉水錦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8部分面積60.50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 平房、及編號d長度1.4公尺之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 告。
㉒被告葉慶文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29部分面積31.37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及平房拆除, 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㉓被告林瓊瑤、葉恩廷、葉姿君、葉玫君、葉元凱、葉玉粢、葉 秀滿、葉翠琴、楊敏莖、杜冠賢、杜元棋、杜益昇、杜佩芳、 杜佩蓉、詹孟儒、詹孟勳、詹佳蕙、方杜麗玉、杜麗美、李海 波、李榮森、李榮城、李佩芬、李貞慧、林景森、林景川、林 寶珠、柯葉素鑾、葉素櫻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0部分面積92.94平方公尺土地上 之磚造平房、及編號31部分面積1.87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拆 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㉔被告葉桂州、葉林阿顏、葉士嘉、葉上菁、葉家郡、葉長翰、 葉麗貞、葉麗華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 ,如附圖所示編號32部分面積132.23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 房、及編號f長度54.5公尺、編號g長度1.6公尺圍牆拆除,並 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㉕被告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應將坐落彰化
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部分面積11.10 平方公尺土地上之混凝土平房、編號34部分面積88.79平方公 尺土地上之混凝土平房、編號35部分面積20.85平方公尺土地 上之混凝土平房、編號36部分面積16.30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 棚、及編號37部分面積40.23平方公尺土地上之二層混凝土房 屋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㉖第一至二十五項之履行期間為貳年。
㉗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後,經現場測量地上物分布情形 如附圖(即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0年5月12 日和土測字第671號)所示,原告復查得地上物事實上處分 權人及繼承人後,而為訴之變更及追加,因請求之基礎事實 均屬同一,程序上合於上開規定。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 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葉鑾於110年12月4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李海波、李榮森、李榮城、李佩芬及李貞 慧等5人,被告葉坤金業於111年1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葉 銘山、葉銘章及葉麗秋等3人,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核屬有 據。另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撤回假執行之聲請,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法第262條第1項規定。又本件除被告葉榮文、葉 慶文、葉金樹、林輝煌、林明煌、林淑華及附表一之被告以 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最後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除履行期間及訴訟費用負擔外,其餘求為判決如主 文所示,主張略以:
㈠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均為原告所有,現由葉永祥管理,被告或被告之先祖均 無正當權源,在上開土地上興建如附圖所示之建物及地上物 ,經查詢有事實上處分權人及繼承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人,分 別如附表二所示,均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767條 規定,訴請被告拆除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㈡原告並未與被告就系爭土地成立使用借貸關係,祭祀公業土 地,常因管理人過世未再合法選任管理人,致派下土地未能 有效清理而遭無權占有,自不能因占用土地即推論有默示之
使用借貸關係存在。被告所提出之69年及72年之田賦代金繳 納通知書,其上之納稅義務人祭祀公業葉南陽堂使用人葉耀 焜,即知葉耀焜僅係土地之使用人或代繳人,非屬納稅義務 人,無從僅憑代繳地價稅推論代繳者與土地所有權人成立使 用借貸關係,且該田賦代金繳納通知書上所列之使用人,係 使用土地之人,並非係認使用土地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有成 立使用借貸關係。至於房屋稅之繳納,僅係政府之行政管理 措施,與房屋坐落土地係何法律權源無涉。被告所有之建物 如何申請用水用電,原告並不知悉,若被告並無原告管理人 之同意書,即知兩造間並無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另被 告葉志國與原告之派下員葉永祥曾就確認祭祀公業葉南陽堂 之派下權存在或不存在提出訴訟,業經法院判決確認被告葉 志國對祭祀公業葉南陽堂之派下權不存在,而葉志國於該案 係主張其祖先世居在系爭祭祀公業所有之土地上,且為地價 稅之納稅義務人,可知被告等使用系爭土地,非係基於使用 借貸關係等語。
三、被告方面:
㈠附表一之被告答辯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略以: ⒈原告對系爭土地並無所有權,有土地台帳登記簿謄本為證。 系爭土地之地上物為被告葉志國等人之前代祖先所興建,應 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當事人,否則當事人不適格。對原告主 張附圖所示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繼承人,均如附表二 所示一節,並不爭執,然被告葉志國等人一直以來均占有系 爭土地,並有繳納地價稅、房屋稅及水電費,依客觀事實之 舉動,兩造已成立默示使用借貸,被告葉志國等人之祖先借 貸系爭土地之目的均在供建造祠堂、房屋以為祭祀、居住之 用,後由被告葉志國等人繼承及占有,此由系爭房屋均已歷 史悠久,由祖傳父,由父傳子,由子傳孫,至今被告葉志國 等人仍繼續在系爭房屋中供奉、祭祀祖先及居住生活,是則 被告葉志國等人仍繼續使用借貸系爭土地,供原有之祠堂、 房屋坐落,以為祭祀、居住之所,其使用借貸之目的有繼續 性,且難謂借貸目的已經完畢,故被告葉志國等人依使用借 貸之目的繼續使用系爭土地,有正當權源,原告既未能證明 被告葉志國等人已不使用系爭房屋以供居住或系爭房屋已不 堪住用,故其請求本件拆屋還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⒉至於原告所稱因為被告在另案被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所以認 定適用土地非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則屬有誤,因有無派下權 乃是身分上的問題,一、兩百年前對於被告等之派下權尚無 爭議時,使用借貸已經成立,派下子孫使用祭祀公業的系爭 土地還是基於使用借貸,另案判決確認被告等並無派下權,
不影響已經成立的使用借貸關係之存在。又考量被告等人及 其家屬多達十餘人,且被告等人自日據時期至今已居住系爭 土地上逾百年,並為居住、廟堂祭祀、小孩就學等,覓地移 居不易、轉學須有年級銜接,如不為被告勝訴判決,請依民 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規定,酌定原告應同意給予三年之履 行期間,以兼顧兩造利益等語。
㈡被告葉慶文、葉榮文、林輝煌、林明煌、林淑華答辯聲明求 為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略以:不知以前祖先發生何事,但已 好幾代長期居住在此,也有繳納地價稅稅金。聽說建商找到 原告法定代理人要將整個土地取回來做開發,渠等並無侵占 的意思。原告未商量如何補償地上物,如果拆除地上物,渠 等將來無處可去,希望能承購等語。
㈢被告葉金樹答辯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略以:系爭土地 是共有地並不是葉永祥獨資的土地,經由祖先努地開墾,已 有六代子孫居住於此,並非侵占,希望由政府處理,原告不 可請求拆屋還地。使用之建物是是我父親葉海中蓋的,是倒 了之後再翻新,現在房子屋頂壞了,我也有繳納地價稅 等語。
㈣被告葉坤金前曾前到場答辯略以:我的房子沒有辦保存登記, 但有房屋稅單,而且我還有繳地價稅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