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6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阮清淵
上列原告(抗告人)與被告滙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0年12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要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本院110年12月14日裁定提起抗
告,但未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111年4月7日
裁定限原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23日
送達,抗告人迄今未補繳,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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