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號原 告 康喬展 被 告 顏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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