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32號
CHDV,110,家繼訴,32,2022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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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樂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1年5月9日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54,69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3,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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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