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0年度,14號
CHDV,110,家繼簡,14,20220506,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
原 告 楊義忠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被 告 莊楊雪花



陳楊雪珠


陳楊雪梅

楊麗真

楊育隆



許眞蜜


楊舜博


楊佩琪

楊正達

楊寶燕


楊寶玲


楊寶鳳

林美華

楊珮琦

楊珮玟

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中關於編號15「莊楊雪珠」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楊雪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