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
原 告 楊義忠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被 告 莊楊雪花
陳楊雪珠
陳楊雪梅
楊麗真
楊育隆
許眞蜜
楊舜博
楊佩琪
楊正達
楊寶燕
楊寶玲
楊寶鳳
林美華
楊珮琦
楊珮玟
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中關於編號15「莊楊雪珠」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楊雪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