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83號
CHDV,109,訴,383,2022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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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3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楊俊德
楊俊杰
楊隆
上列被告(上訴人)與原告(被上訴人)農田水利署間拆屋還地暨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
楊隆多應繳上訴費新台幣2萬1250元;楊俊杰應繳上訴費新台幣1
萬2885元;楊俊德應繳上訴費新台幣1萬740元。渠等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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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