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50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王清泉 被上訴人 王姚秀線訴訟代理人 王清立 被上訴人 柯祥雲 姚結仁 姚凱涵 姚凱翔 姚凱勛 姚清文即姚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呂冠良即姚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姚麗玉即姚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姚麗育即姚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王丁秋 王俊偉 王貞雅 王純容 王平順 王丁寳 王俊和 姚登文 姚志勳 陳政佑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阮聖述 程序 同上 柯宏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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