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號
CHDM,111,訴,3,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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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顓駿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403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顓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犯罪事實欄一 、第2行至第3行「以其臉書帳號『蔡顓駿』在臉書社團上刊登 虛偽之出售電料或PS4遊戲主機之訊息」更正為「明知其無 出售電料或PS4遊戲主機之真意,仍以其臉書帳號『蔡顓駿』 發送訊息予如附表所示之人,佯稱欲出售電料或PS4遊戲主 機等語」;㈡起訴書之附表更正為本判決附表;㈢關於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㈣適用法 律關於論罪部分補充:「依如附表所示告訴人10人之供述及 渠等所提出之對話內容觀之,被告於本案並未在臉書社團發 布文章,而係以個人對個人發送訊息之方式,分別對告訴人 10人施用詐術,是公訴意旨認應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尚有未 洽,惟經蒞庭之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此部分之論罪法條為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更正 後之罪名(見本院卷第111頁),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故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施用詐術,致使各該告訴 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受有財產上損害,被告此等行為亦使社 會經濟交易秩序受到干擾,又考量其業已與告訴人林宸懿胡敦凱、儲誠哲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失,此有本院111年度彰 司刑移調字第192號、第193號、第194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77頁至第182頁),兼衡其自述為大學肄 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理貨人員、未婚、無子且患有持續性 憂鬱症及病態賭博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26頁、第129頁



修慧診所診斷證明書)、犯後業已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併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參以被告所犯之罪均為詐欺罪,各 罪罪質相同,均屬侵害財產法益,各行為時間間隔不長,暨 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被告之人 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檢察官固對被告各次犯行均求處6 月以上1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惟本院考量上情,認量處被告 如附表「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已足收警懲之效,附 予敘明。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 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 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 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定有明文。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 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 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 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就如附表編號7號犯行所詐得之新臺幣(下同)7,0 00元,前已先行返還告訴人林宸懿2,500元(見偵卷第238頁 ),於本院審理中,再與告訴人林宸懿以4,500元達成調解 並如數賠償,此有本院111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92號調解程 序筆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7 頁至第178頁、第185頁);而如附表編號3、10號犯行所詐 得之7,800元、6,500元,於本院審理中亦與告訴人儲誠哲胡敦凱以10,000元、6,500元達成調解並如數賠償,此有本 院111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94號、第193號調解程序筆錄、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1頁至第182 頁、第179頁至第180頁、第187頁、第183頁);如附表編號 6號犯行所詐得之7,000元,於本院審理中亦已如數賠償予告 訴人童冠霖,此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89頁);就如附表編號1號犯行所詐得之31,000元,前 已先行返還告訴人李翊豪16,000元(見偵卷第63頁、第77頁 告訴人李翊豪存摺內頁),故如附表編號1號部分之犯罪所 得16,000元以及如附表編號3、6、7、10號部分之犯罪所得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而被告就



如附表編號1號扣除前開已返還部分之犯罪所得15,000元以 及如附表編號2、4、5、8、9所詐得之款項,為其犯罪所得 ,並未扣案,亦未發還予各該告訴人,分別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各宣告沒收,並均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 ,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建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依指示匯入之帳戶 匯款時間 受騙匯款金額(新臺幣) 交易內容 匯款及報案相關資料 主文及沒收 1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 李翊豪 蔡顓駿在Facebook臉書瀏覽至李翊豪所創之粉絲專頁「自動控制材料-二手.拆機.備品收購」,明知其無電料備品可供出售,仍於110年7月7日0時55分許,以暱稱為「蔡顓駿」之臉書帳號發送訊息予李翊豪,向李翊豪佯稱:欲出售西門子之電料備品等語,致李翊豪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依蔡顓駿之指示,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網路銀行商業銀行之網路銀行,陸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内。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顓駿之帳戶 110年7月8日0時44分許 8,000元 西門子變頻器3台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翊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59 頁至第67頁) ②左列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4張 、告訴人李翊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其内頁影本1份(見偵卷第71頁、第73頁至第7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侔紀錄表(見偵卷第85頁至第86頁、第89頁至第103頁) ④告訴人李翊豪提出臉書暱稱為「蔡顓駿」之個人網頁截圖畫面及查無出貨紀錄照片合計5張(見偵卷第79頁至第83頁) 蔡顓駿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7月8日17時20分許 10,000元 110年7月9日11時3分許 3,000元 110年7月19日22時54分許 10,000元 2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 林永融 蔡顓駿在臉書上見林永融徵求PS4之訊息後,明知其無PS4遊戲主機可供出售,仍於110年7月25日17時24分許,以暱稱「蔡顓駿」之臉書帳號發送訊息予林永融,向林永融佯稱:還有收PS4嗎、7,500就7,500吧等語,致林永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蔡顓駿之指示,以華南商業銀行之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内。 中國信託商業银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蔡顓駿之帳戶 110年7月25日19時許 7,500元 PS4遊戲主機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永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07頁至第109頁、第111頁至第112頁) ②左列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偵卷第115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聨防機制通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121頁至第122頁、第125頁至第131頁) ④告訴人林永融提出臉書通訊軟體暱稱「蔡顓駿」之個人網頁截圖畫面及對話紀錄照片(見偵卷第113頁至笫114頁) 蔡顓駿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儲誠哲 儲誠哲於臉書社團「PS5.PS4(火符號)強硬地帶(火符號)全台最新二手電玩(PlayStation、任天堂、微軟)交易討論集結站」上徵求PS4遊戲主機,蔡顓駿瀏覽該貼文後,明知其無PS4遊戲主機可供出售,仍於110年8月2日某時許,以暱稱「蔡顓駿」之臉書帳號發送訊息予儲誠哲,向儲誠哲佯稱:欲出售PS4、2支手把片遊戲片等語,致儲誠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蔡顓駿之指示,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户名蔡顓駿之帳戶 110年8月2日21時30分許 7,800元 PS4遊戲主機、2支手把、4片遊戲片 ①證人即告訴人儲誠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35頁至笫138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結果通知影本1張 (見偵卷第141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卷第149頁至第150頁 、第152頁至第154頁) ④告訴人儲誠哲提出臉書通訊軟體暱稱「蔡顓駿」之個人網頁截圖畫面、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左列帳户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合計6張 (見偵卷第143頁至第148頁) 蔡顓駿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 陳震綸 陳震綸於臉書社團「PS5 PS4 PSV 二手電玩買賣討論交流區2019年創立的新帳號,請勿申請加入社團一律封鎖」網站上發文收購PS4遊戲主機1台,蔡顓駿瀏覽該貼文後,明知其無PS4遊戲主機可供出售,於同日某時許,以暱稱「蔡顓駿」之臉書帳號發送訊息予陳震綸,向陳震綸佯稱:可以6,500元出售等語,致陳震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蔡顓駿之指示,以第一商業銀行之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内。 同上 110年8月3日1時43分許 6,500元 PS4遊戲主機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震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57頁至第159頁) ②左列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 (見偵卷第163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171頁至第172頁、第175頁至第179頁) ④告訴人陳震綸提出臉書通訊軟體暱稱之個人網頁截圖畫面、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LINE通訊軟體「蔡顓駿」之個人網頁截圖畫面、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卷第165頁至第170頁) 蔡顓駿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 楊洪玲 楊洪玲於110年8月3日19時54分許,在臉書社團「PS5.PS4.XB0X.SWITCH二手遊戲光碟,主機.周邊販賣區」網站上發布徵求PS4遊戲主機之貼文,蔡顓駿瀏覽該貼文後,明知其無PS4遊戲主機可供出售,於同日某時許,以暱稱「蔡顓駿」之臉書帳號發送訊息予楊洪玲,向楊洪玲佯稱:欲以6,500元之價格出售等語,致楊洪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蔡顓駿之指示,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户内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户名蔡顓駿帳戶 110年8月3日21時37許 6,500元 PS4遊戲主機、1片遊戲片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洪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②左列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 (見偵卷第187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卷第197頁至第200頁 、第203頁至第207頁) ④告訴人楊洪玲提出臉書通訊軟體暱稱「蔡顓駿」之個人網頁截圖畫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卷笫185頁至第195頁) 蔡顓駿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 童冠霖 童冠霖在臉書某社團徵求收購PS4遊戲機,蔡顓駿明知其無PS4遊戲主機可供出售,仍於110年8月3日23時許,以暱稱「蔡顓駿」之臉書帳號發送訊息予童冠霖,向童冠霖佯稱:欲以7,000元之價格出售PS4等語,致童冠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蔡顓駿之指示,以第一商業銀行之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内。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户名蔡顓駿帳戶 110年8月4日0時36分許 7,000元 PS4遊戲主機、 2支手把、4片遊戲片 ①證人即告訴人童冠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211頁至第212頁) ②左列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偵卷第213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225頁至第226頁 、第229頁至第233頁) ④告訴人童冠霖提出臉書暱稱「蔡顓駿」之個人網頁截圖畫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卷第215頁至第223頁) 蔡顓駿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 林宸懿 林宸懿在臉書社團「【SONYPS4/5】【NitendoSwitch】交易行情-交流買賣交換」徵求PS4遊戲主機,蔡顓駿瀏覽該貼文後,明知其無PS4遊戲主機可供出售,於同日某時許,以暱稱「蔡顓駿」之臉書帳號發送訊息予林宸懿,向林宸懿佯稱可以7,000元之價格出售PS4等語,致林宸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蔡顓駿之指示,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仁伯門市,以ATM現金存款方式,存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户内。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蔡顓駿帳戶 110年8月5日19時14分許 7,000元 PS4遊戲主機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宸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237頁至第240頁) ②左列ATM交易明細單(見偵卷第243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户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搆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卷第257頁至第258頁、第261頁至第265頁) ④告訴人林宸懿提出脍書暱稱「蔡顓駿」 之個人網頁截圖畫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卷第245頁至第255頁) 蔡顓駿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 吳國興 蔡顓駿明知其無PS4遊戲主機可供出售,於110年8月5日某時許,以暱稱 「蔡顓駿」之臉書帳號發送訊息予吳國興, 佯稱:可以7,000元之價格出售PS4遊戲主機等語,致吳國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蔡顓駿之指示,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之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户名蔡顓駿帳戶 110年8月5日19時56分許 3,500元 PS4遊戲主機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國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269頁至第273頁) ②左列交易明細畫面之翻拍照片、存摺封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279買、第281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笫283頁至第285頁 、第289頁至第297頁) ④告訴人吳國興提出臉書暱稱「蔡顓駿」之個人網頁截圖畫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見偵卷第275頁至第279頁) 蔡顓駿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 江俊逸 江俊逸於110年8月5日21時許,在臉書社團「PS5/PS4遊戲基地-台灣PS系列交流、買含討論」發布徵求收購PS4-PRO遊戲主機之貼文 ,蔡顓駿瀏覽該貼文後,明知其無PS4遊戯主機可供出售,仍於同年8月6日0時24分許,以暱稱「蔡顓駿」之臉書帳號發送Messenger訊息予江俊逸,向江俊逸佯稱:可以6,000元之價格出售PS4等語,致江俊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蔡顓駿之指示,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0年8月6日0時39分許 6,500元 PS4遊戲主機 ①證人即告訴人江俊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301頁至第305頁) ②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安定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325頁至第326頁 、第329頁至第337頁) ③告訴人江俊逸提出臉書暱稱「蔡顓駿」 之個人網頁截圖畫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卷第307頁至第323頁) 蔡顓駿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0) 胡敦胡敦凱於110年8月7 日某時許,於 臉 書 社團 「二手全新PS5 PS4 NSWii Xbox任天堂等系列電玩交易專區遊戲主機攻略本等買賣」網友貼文下方留言有意收購二手PS4, 蔡顓駿瀏覽前開留言後,明知其無PS4遊戲主機可供出售,仍於同日9時15分許,以 暱 稱 「蔡顓駿」 之臉書帳號發送訊息予胡敦凱,向胡敦凱稱:可以6,500元之價格出售PS4遊戲主機等語,致胡敦凱陷於錯誤 ,於 右 列 時間 ,依蔡顓駿之指 示 ,以ATM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0年8月7日20時22分許(附表編號10誤載為23分,應予更正) 6,500元 PS4遊戲主機 ①證人即告訴人胡敦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341頁至第342頁) ②左列金額之ATM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343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户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笫391頁至第392頁 、第395頁至第398頁) ④告訴人胡敦凱提出臉書暱稱「蔡顓駿」之個人網頁截圖畫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卷笫345頁至笫389頁) 蔡顓駿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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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