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建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建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建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與6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136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