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鴻圖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鴻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鴻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合計刑期3年7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119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