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怡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怡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怡祥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附表編號9所 犯則為偽造文書、詐欺罪,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次 數、犯罪時間、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 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