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26號
CHDM,111,簡附民,26,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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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明發興鉚釘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錫彬
原 告 劉欣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李鑄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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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發興鉚釘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