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19號
CHDM,111,簡附民,19,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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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柯俊弘
被 告 黃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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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