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31號
CHDM,111,易,31,202205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美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在網路直播銷售商品,且擔任「龍騰 四海企業社」負責人之甲○○(原名廖書信,後更名為甲○○) 於網路直播上曾有糾紛。黃美華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 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15時47分許,以臉書帳 號「陳語萱」之名義,在該臉書留言「龍騰四海企業社,下 禮拜一早上10:40分,我們彰化地檢署要開庭了,歡迎想見 尿性膿膿哥本人的一起來外面熱鬧喔!…只有吸食安非他命 的人才會這樣日夜不分瘋狂跟執著?!」等語,同時將甲○○ 前曾涉嫌妨害性自主的新聞及甲○○個人的相片張貼在上述臉 書貼文上;於108年10月26日15時15分許,以臉書帳號「黃 美華」之名義,在該臉書留言「「龍騰四海企業社 甲○○ 快 還你欠許多人錢的 好嗎?!.....」等語,同時將甲○○前曾涉 嫌妨害性自主的新聞及甲○○個人的相片張貼在上述臉書貼文 ;於108年11月18日20時58分許,以臉書帳號「黃美華」之 名義,在臉書開直播稱「龍騰四海企業社甲○○,騙了很多女 網友,也睡了很多女網友,請大家在網路上搜尋圓山派出所 、援交之狼」等語;於108年11月24日16時47分許,以臉書 帳號「黃美華」之名義,在該臉書留言「龍騰四海企業社 甲○○ 明天彰化地檢署見!我黃美華只是今年1月初第一次直 播購物跟該台直播主購物 卻於今年被該台直播主甲○○於今 年3-2 開直播公審霸凌到昨晚11-23日!這快9個月一路自殘 到自殺……」,及張貼甲○○之前妨害性自主案件新聞照片,且 照片截圖中提及甲○○曾強姦未滿18歲的少女;於108年11月2 5日21時10分許止,以臉書帳號「黃美華」之名義,在臉書 留言「估狗搜尋(圓山派出所 吞打火機自殺 援交之狼)就 是現在的龍騰四海企業社 甲○○ 請各位女網友注意 勿在 上當免得受騙跟受害了?!…」等語,並開直播稱「龍騰四 海企業社、甲○○,騙了很多女網友,也睡了很多女網友,請 大家在網路上搜尋圓山派出所、援交之狼」等語及文字,而



指摘、傳述足以毀損甲○○即「龍騰四海企業社」名譽之事。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 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 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111頁)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