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36號
CHDM,111,單聲沒,36,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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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慧君


徐韋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壹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慧君徐韋達所犯詐欺案件,業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343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贓款新臺幣(下同)300元、1,000元各 為被告葉慧君徐韋達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 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葉慧君徐韋達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343號均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憑。而扣案之贓款300元、1,000元,分屬被告葉慧 君、徐韋達所有,各為其等犯本案詐欺罪之犯罪所得,業經 被告葉慧君徐韋達供承明確,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 押物品清單共2紙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得以單獨宣告沒 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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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