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
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87號被告黃耀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0.4公克(彰化地檢署109年度毒 保字第5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 訛。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黃耀寬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彰化地檢署 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9 年3月27日確定,於111年3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送驗數量分別為0.0356公克、0.03 24公克;驗餘數量分別為0.0194公克、0.019公克),經送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均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 90100162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參。是前揭扣案物品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 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第一級毒品之外包裝袋2 個,依現行實務採行之鑑定方法,仍有極微量之第一級毒品 殘留,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海洛因 併同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慧 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 雅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