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41號
CHDM,111,交簡附民,41,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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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鐘春鳳
沈光炤
沈扇綸
沈彥
上四人共同
告訴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告 張宇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1年度交簡字第9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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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