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84號
CHDM,111,交易,84,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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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金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
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 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告訴人侯榮富告訴被告趙金生過失傷害部分,起訴書認係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經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據告訴人具 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11年度員司交附民 移調字第2號調解程序筆錄、員林簡易庭書記官處分書、電 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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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