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熙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13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熙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洪熙博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油品行銷 事業部台中營業處(下稱中油台中營業處)彰化芳苑加油站 之正工加油員,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會員 並未前來要求更換加油贈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所 示之沖帳時間(附表編號17、18部分,聲請書誤僅列「10月 12日21時32分(1次)」,應予更正),在址設彰化縣○○鄉○ ○村○○路00號之「彰化芳苑加油站」,佯以會員返站要求更 換加油贈品,利用電腦設備連結中油公司3S系統,製作如附 表所示之不實沖帳電磁紀錄,而登載在其業務上掌管之電腦 並傳送儲存而行使之,使中油公司陷於錯誤,依上開不實沖 帳紀錄核銷如附表所示之沖帳商品,洪熙博再將如附表所示 之沖帳商品據為己有,總計獲得價值新臺幣(下同)3,930 元(聲請書誤載為3,820元,應予更正)之商品(各次會員 卡號及姓名、交易時間、沖帳時間、兌換商品、沖帳商品、 不法所得詳如附表所示),足生損害於中油公司之權益。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熙博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佩宜 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中油台中營業處民國110年8 月12日中政發字第000000號函附件3之芳苑站會員卡點數兌 換沖帳交易紀錄調查報告暨附件芳苑站會員卡點數兌換沖帳 交易紀錄調查報告、中油公司會員卡閘道管理系統線上交易 狀態檢視、電話訪查顧客之通話紀錄、附件4之芳苑加油站 沖帳異常作業顧客聯繫情形、附件6之彰化芳苑加油站googl e街景圖2張及現場照片4張、附件7之中油公司CPC6加油站交 易明細管理作業之加油站查詢系統計算之不法利得明細表、 中油台中營業處110年9月16日中政發字第00000號函暨附件 彰化芳苑加油站洪熙博疑涉嫌詐欺案補充說明報告、芳苑加
油站109年10月異常沖帳明細表(修改版)、沖帳條碼、洪熙 博110年9月6日中油台中營業處政風組訪談紀錄、芳苑加油 站洪熙博繳回物品清單、芳苑加油站採購洗手乳之需求單、 請購驗收單、原始憑證粘存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資料、台 中零售服務中心電子公務聯繫單暨沐可麗產品廣告單、洪熙 博之勞保與就保投保資料查詢在卷可佐,及沐可麗香氛精油 沐浴露8罐扣案可佐,足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中油公司之加油員 ,係從事業務之人,其使用電腦製作不實贈品沖帳紀錄之電 磁紀錄,並透過網路連線,將該不實沖帳紀錄之電磁紀錄上 傳至中油公司3S系統,此電磁記錄已足以為表示申報贈品沖 帳之用意證明,依前揭規定,應以文書論。故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製 作不實之業務上準文書後,傳送儲存至中油公司3S系統而行 使之,其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如數行為於 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 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要旨參照 )。被告係基於單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詐欺取財 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多次製作不實沖帳 內容之電磁紀錄傳輸至中油公司3S系統而詐取如附表所示之 沖帳商品,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四、爰審酌被告為中油公司之員工,為求一己私利,將如附表所 示之不實沖帳紀錄登載在其業務上掌管之電腦並傳送儲存而 行使之,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沖帳商品,使中油公司受有損害 ,應嚴予非難;惟念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
得、本案所生損害程度;再考之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未 婚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17頁),及告訴人無和解意願( 見本院卷第23、2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向告訴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不法所得(合計3 ,930元;各商品單價如下:雅迷120抽取式衛生紙1串110元 、雅迷200面紙1盒30元、洗可麗〈大〉1罐199元、洗碗精〈小〉 促銷折讓後1罐1元、沐可麗促銷折讓後1罐109元、洗可麗〈 小〉促銷折讓後1罐1元),扣除被告繳還扣案之沐可麗香氛精 油沐浴露8罐(共價值:109元×8罐=872元),尚有3,058元之 不法所得,核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 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附表:
編號 會員卡號及姓名 交易時間 沖帳時間 兌換商品 沖帳商品 不法所得 1 HZ00000000000D 洪國強 109年10月1日下午4時47分 109年10月1日晚間7時57分 雅迷120抽取式衛生紙1串(價值110元) 雅迷200面紙1盒、沐可麗1罐 110元 2 HZ000000000000 黃秀燕 109年10月1日上午8時3分 109年10月1日下午1時4分 雅迷200面紙12盒(共價值360元) 雅迷200面紙2盒、沐可麗3罐 360元 3 HZ0000000000000 康兵火 109年10月1日晚間7時24分 109年10月1日晚間7時58分 雅迷200面紙8盒(共價值240元) 雅迷200面紙1盒、沐可麗2罐 240元 4 HZ000000000000C 施閔泰 109年10月1日上午10時5分 109年10月1日下午1時4分 雅迷120抽取式衛生紙1串(價值110元) 雅迷200面紙1盒、沐可麗1罐 110元 5 Z000000000000000 不詳 109年10月1日下午6時21分 109年10月1日晚間7時57分 雅迷120抽取式衛生紙1串(價值110元) 雅迷200面紙1盒、沐可麗1罐 110元 6 HZ0000000000000 薛正宗 109年10月1日上午8時29分 109年10月1日下午1時3分 雅迷120抽取式衛生紙2串(共價值220元) 雅迷200面紙1盒、沐可麗2罐 220元 7 HZ00000000000000 不詳 109年10月5日下午5時23分 109年10月5日晚間9時1分 雅迷200面紙4盒(共價值120元) 雅迷200面紙1盒、沐可麗1罐 120元 8 HZ000000000000 陳弘昌 109年10月5日晚間8時4分 109年10月5日晚間9時1分 雅迷200面紙2盒(共價值60元) 沐可麗1罐 60元 9 HZ0000000000000 不詳 109年10月6日下午6時21分 109年10月6日晚間9時52分 雅迷120抽取式衛生紙1串(價值110元) 雅迷200面紙1盒、沐可麗1罐 110元 10 IZ00000000000000 不詳 109年10月6日下午6時38分 109年10月6日晚間9時53分 雅迷120抽取式衛生紙2串(共價值220元) 雅迷200面紙1盒、沐可麗2罐 220元 11 HZ0000000000000 劉家凌 109年10月7日晚間7時23分 109年10月7日晚間9時31分 雅迷120抽取式衛生紙2串(共價值220元) 雅迷200面紙1盒、洗可麗(大)1罐、洗碗精(小)1罐(促銷) 220元 12 HZ0000000000000 林正雄 109年10月7日下午3時8分 109年10月7日晚間9時31分 雅迷120抽取式衛生紙2串(共價值220元) 雅迷200面紙1盒、沐可麗2罐 220元 13 HZ000000000000 林溏莙 109年10月7日下午3時15分 109年10月7日晚間9時30分 雅迷120抽取式衛生紙1串(價值110元) 雅迷200面紙1盒、沐可麗1罐 110元 14 HZ0000000000000 蔡鄭秀蕊 109年10月8日晚間7時3分 109年10月8日晚間9時49分 雅迷200面紙7盒(共價值210元) 雅迷200面紙1盒、洗可麗(大)1罐、洗碗精(小)1罐(促銷) 210元 15 HZ0000000000000 不詳 109年10月9日晚間7時56分 109年10月9日晚間9時58分 雅迷200面紙4盒(共價值120元) 雅迷200面紙1盒、沐可麗1罐 120元 16 HZ0000000000000 李惠瑜 109年10月11日晚間9時22分 109年10月11日晚間9時49分 雅迷200面紙11盒(共價值330元) 雅迷200面紙1盒、沐可麗3罐 330元 17 HZ000000000000A 劉翠琴 109年10月12日下午5時25分 109年10月12日晚間9時32分 雅迷120抽取式衛生紙2串(共價值220元) 雅迷200面紙1盒、沐可麗2罐 220元 18 HZ0000000000000 林建志 109年10月12日下午3時41分 109年10月12日晚間9時32分 洗可麗(大)1罐、洗碗精(小)1罐(促銷)(共價值200元) 沐可麗2罐 200元 19 HZ000000000000 洪鴻儒 109年10月14日上午9時45分 109年10月14日中午12時39分 洗可麗(大)1罐、洗碗精(小)1罐(促銷)(共價值200元) 洗可麗(大)1罐、洗可麗(小)1罐(促銷) 200元 20 HZ0000000000000 許維鈞 109年10月14日上午10時51分 109年10月14日中午12時39分 雅迷120抽取式衛生紙4串(共價值440元) 雅迷200面紙1盒、沐可麗4罐 440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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