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87號
PTDV,111,補,287,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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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江趙玉朱
江美玲
江龍輝
江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0地號、同段1098地號、同段998地號、同段998-1地號等4筆地號
土地上,如附圖A範圍面積120平方公尺房屋、如附圖B範圍面積1
0平方公尺鐵皮屋、如附圖C範圍面積5平方公尺畜棚、如附圖D範
圍面積20平方公尺畜棚、如附圖E範圍面積25平方公尺畜棚、如
附圖F範圍面積180平方公尺水泥鋪面、如附圖G範圍面積135平方
公尺堆置雜物、如附圖H範圍面積150平方公尺農作物(面積均以
實測為準)排除後,將土地返還於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8,500元【計算式:998、1097、
1098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A120平方公尺+B10平方公
尺+C5平方公尺+D20平方公尺+F180平方公尺+G135平方公尺+H150
平方公尺)+998-1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100元×E25平方公尺=1
,78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已繳17,335元
,原告尚應補繳1,38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7日內
補繳。另請提出被告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
人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
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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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