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86號
PTDV,111,補,286,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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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廖碧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評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6,6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費用,且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
被告陳評、吳亮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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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