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54號
PTDV,111,補,254,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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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李文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桂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
銷屏東縣○○○○○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4(下稱系爭土地)
上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萬元、債權額
比例2/3之抵押權,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6,951,074元(計算
式:988×28142×1/4=000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240萬元(計算式:0000000×2/
3=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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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