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7號
PTDV,111,補,227,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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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7號
再審原告 馮振源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再審被告 馮振寬
馮振銘
馮翊彰
馮振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352號第一審確定判決(下稱前案)提起再審之訴,再審
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
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
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
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前案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158,578元,依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前案訴訟程序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2,158,578元為
準,即應徵再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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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