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4號
PTDV,111,補,224,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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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益銓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芬
訴訟代理人 杜貞儀律師
被 告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地號土地及其地上門牌號碼同鄉東海村臨海路2段108號房屋(下
稱系爭房地)騰空返還原告,並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900,000元本息,及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地
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100,000元,於請求金錢給付部分,
係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法定孳息)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依系爭房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稅課
稅現值總額核定為20,054,500元【計算式:4500×(2772+1510)+7
855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
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4
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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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銓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